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学,男,1960年5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小会,男,1967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潘河乡黄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红军,村主任。张书学、陈小会申请执行卢氏县潘河乡黄叶村民委员会合同一案,本院根据张书学、陈小会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卢氏县潘河乡黄叶村民委员会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