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张安馥,男,住西安区。被申请人高巍巍,女,住西安区。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吉0403财保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巍巍自愿提供现金担保,请求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高巍巍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捷达出租车的扣押。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肖轩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