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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财保11号之一

张安馥与高巍巍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安馥,高巍巍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张安馥,男,住西安区。被申请人高巍巍,女,住西安区。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吉0403财保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巍巍自愿提供现金担保,请求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高巍巍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捷达出租车的扣押。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肖轩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