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陶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甄某甲。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甄某乙。上述四位被申请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蔡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位被申请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张晓洁。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陶某、李某、甄某甲、甄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