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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申31号

陈某与陶某、李某等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某,陶某,李某,甄某甲,甄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陶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甄某甲。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甄某乙。上述四位被申请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蔡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位被申请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张晓洁。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陶某、李某、甄某甲、甄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