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黄瑞,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国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滁劳人仲裁字第1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125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国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国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