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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3917号

卢华剑与陈正献、任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华剑,陈正献,任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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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917号

原告:卢华剑。

委托代理人:徐建忠、吴浪。

被告:陈正献。

被告:任齐军。

原告卢华剑诉被告陈正献、任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薛书松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浪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4日,被告陈正献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3%,被告任齐军愿意为本合同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当日,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陈正献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故请求判令:1、被告陈正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544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任齐军为被告陈正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原告(乙方、债权人)与被告陈正献(甲方、债务人)、被告任齐军(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资金周转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借给甲方人民币捌万元(小写:80000元),于2012年12月14日前支付甲方;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月息3%计算;甲方每半年付息一次,所付款项先付利息再付本金,到期后一次性还剩余本金;丙方愿意为本合同所涉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本合同涉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时间是出借人支付借款的实际时间,也是出借人支付借款的唯一凭证。同日,原告及两被告在该合同所附的《借款借据》上再次明确了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日期,两被告在该《借款借据》上签字并捺手印。上述事实有《借款及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正献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及被告陈正献签署的《借款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正献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现原告主张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根据该利率主张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54400元,本院予以支持,此后的利息另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任齐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陈正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正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华剑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54400元(利息自2012年12月14日暂计至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按照未还本金为基数和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任齐军对陈正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8元,由陈正献、任齐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陈正献、任齐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卢华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薛 书 松

人民陪审员 徐 捷 青

人民陪审员 ���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青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