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76号

呼延石命申请执行乔竹军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延石命,乔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呼延石命,男,1954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乔竹军,男,1975年2月17日生。呼延石命申请执行乔竹军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呼延石命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乔竹军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