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625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刚,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赵旭,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亚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马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