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09民初825号原告赵绍喜。原告赵晋辉。法定代理人赵瑞兵。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桂荣,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昱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绍喜、赵晋辉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胡晓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原告赵绍喜、赵晋辉14000元,该款项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给付。
二、其他无纠葛。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绍喜、赵晋辉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确认。附:赔偿款帐号:40×××28,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汇款时标注所属款项的案件号。
代理
审判员 胡晓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