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443号
原告:铜陵县联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芙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萍,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光分,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联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光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光分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玲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鲁苗苗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