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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699号

张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699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