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08-4号
申请执行人:刘儒新。
被执行人:王平。
被执行人:王镐。申请执行人刘儒新与被执行人王平、王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座落于寿光市阳光温泉花园南区四季花园4号楼4-302室房产进行了第一、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保留价314880元抵顶债务,在扣除由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11820元、评估费5900元、拍卖公告费3000元后,抵偿债务2941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座落于寿光市阳光温泉花园南区四季花园4号楼4-302室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儒新,扣除由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11820元、评估费5900元、拍卖公告费3000元后,抵偿债务294160元。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儒新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朱粤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