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五明,男,1966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石命,男,1982年2月27日生。李五明申请执行张石命合同一案,本院根据李五明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石命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