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执621-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潍坊龙云机械有限公司、刘连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潍坊龙云机械有限公司,刘连营,嵇惠兰,王保民,赵倩磊,潍坊润金工贸有限公司,杨圣华,薛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2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执行人:潍坊龙云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连营。

被执行人:嵇惠兰。

被执行人:王保民。

被执行人:赵倩磊。

被执行人:潍坊润金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圣华。

被执行人:薛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城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潍城商初字第9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嵇惠兰所有的房产【证号:潍(2002)房预售证第000356号)及车牌号为鲁G波罗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保民所有的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及车牌号为鲁BH720**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赵倩磊所有的车牌号鲁V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杨圣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薛英所有的车牌号鲁V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及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嵇惠兰所有的房产【证号:潍(2002)房预售证第000356号)及车牌号为鲁G波罗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保民所有的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及车牌号为鲁BH720**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赵倩磊所有的车牌号鲁V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杨圣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薛英所有的车牌号鲁V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