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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98号

龙德毅申请执行贵州颐中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德毅,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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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98号申请执行人龙德毅,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谯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龙德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9日通过手机彩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谯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德毅材料款及运费人民币975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19元、承担执行费137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1号,该公司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范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龙德毅,并要求其在2015年12月10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确切所在地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龙德毅未向本院提供。2016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谯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龙德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泉宁

审判员  唐永刚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