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滁州市。
负责人:汤震,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花奎,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6426.1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5454.1元,承担执行费1987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花奎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花奎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宏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