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3执62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花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花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滁州市。

负责人:汤震,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花奎,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6426.1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5454.1元,承担执行费1987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花奎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花奎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宏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