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702执698号驻马店市茂源经济林木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高新区隆兴彩印有限公司、付仅娥、XX伟:你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初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关注公众号“”
(2016)豫1702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申请执行驻马店市茂源经济林木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高新区隆兴彩印有限公司、付仅娥、XX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