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2执205号

豆枭与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林大酒店国��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豆枭,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林大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豆枭。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林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童应林,董事长。豆枭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24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林大酒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林大酒店向申请执行人豆枭一次性支付工资5000.00元,经济补偿金1629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向银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被法院查封,尚在处置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24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