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816号原告张云霞。被告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11677-7。法定代表人黄贤明。被告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4136-6。法定代表人王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霞与被告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364.41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364.41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