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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267号

兰溪永信鞋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宇睿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宇睿进出口有限公司,兰溪永信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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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宇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西里101号之二。法定代表人罗仕杰,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永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业功能区黄泥岭村。法定代表人蒋选芳,执行董事。

原审

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胜义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上诉人厦门宇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溪永信鞋业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28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厦门宇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兰溪��信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业功能区黄泥岭村,故兰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永强

审 判 员 朱展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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