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洪仁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佰福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徐士民,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3016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354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滁州佰福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佰福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