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6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余靖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余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9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靖,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余靖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余靖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押、查封、冻结、划拨余靖名下财产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