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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字696号

马某甲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字696号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乙。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5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