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字696号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乙。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5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