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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636号

王义惠与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义惠,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王义惠,1965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2266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691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