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王义惠,1965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2266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691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