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恩香。
被执行人:姚洁。申请执行人刘恩香与被执行人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洁现下落不明(已提起布控),并查封、扣押其名下浙D×××××小车一辆,此外无房产土地登记、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225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25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5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章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