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01号
原告:滁州市鼎石金融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传萍,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广阳,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鼎石金融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柏广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滁州市鼎石金融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鼎石金融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鼎石金融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滁州市鼎石金融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梦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