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548号
原告:殷祥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钱日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殷祥明与被告钱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殷祥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钱日红不同意调解,殷祥明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祥明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祥明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吴新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