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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519号

马杰与巴州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杰,巴州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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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519号原告马杰,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新疆。委托代理人马晓萍,焉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巴州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二巷4楼。法定代表人宋泽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斌,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告马杰诉被告巴州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马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马杰负担。

审判员  祁云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苗宇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