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民申18号

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荣成雅居苑1号商办楼6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9369-6。

法定代表人:张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勤英。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9125-8。

法定代表人:王庆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所昌。

委托代理人:陈庆元。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园际大厦C座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58014585-4。

法定代表人:方霞。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方霞。再审申请人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