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276号
原告:田臣。
被告:日照海泰克工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崇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臣诉被告日照海泰克工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臣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8元,减半收取6339元,由原告田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米大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