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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885号

冉宪太与王学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冉宪太,王学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85号原告冉宪太。被告王学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宪太与被告王学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宪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宪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宪太撤回对被告王学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冉宪太承担。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