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85号原告冉宪太。被告王学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宪太与被告王学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宪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宪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宪太撤回对被告王学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冉宪太承担。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岩 来源:百度搜索“”
冉宪太与王学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85号原告冉宪太。被告王学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宪太与被告王学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宪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宪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宪太撤回对被告王学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冉宪太承担。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