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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328号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盱眙远扬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盱眙远扬沥青搅拌有限公司,XX,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328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1号。负责人金国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住盱眙县海通时代A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被告盱眙远扬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穆店乡团结村民营创业点。法定代表人杨贵庆,职务不详。被告XX,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仇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盱眙远扬沥青搅拌有限公司、XX、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调,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6元,减半收取16723元,由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长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