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91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65635Y。负责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伍阳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柳学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何志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731。被告黄雪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743。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被告何志辉、黄雪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元,由原告广���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燕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罗冬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