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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执字第2028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斌与被执行人哈密钢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牛新刚、牛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斌,哈密钢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牛新刚,牛亚琼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2028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哈密钢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牛新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亚琼,女,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刘红斌与被执行人哈密钢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牛新刚、牛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375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