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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855号

吴家老、吴津陵等与刘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家老,吴津陵,吴军,刘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855号

申请执行人:吴家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吴津陵,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吴家老之女。

申请执行人:吴军,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吴家老之子。

被执行人:刘生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吴家老、吴津陵、吴军与刘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