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855号
申请执行人:吴家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吴津陵,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吴家老之女。
申请执行人:吴军,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吴家老之子。
被执行人:刘生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吴家老、吴津陵、吴军与刘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