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第68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中明,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铜陵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吴中明信用卡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吴中明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押、查封、冻结、划拨吴中明名下财产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