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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第68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吴中明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吴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第68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中明,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铜陵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吴中明信用卡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吴中明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押、查封、冻结、划拨吴中明名下财产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