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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73号

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973号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长江中路营业部:申请执行人李庆与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5〕第3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长江中路营业部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140.8元;

二、被执行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长江中路营业部向申请人退还风险金1000元;

三、被执行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长江中路营业部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24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3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四、被执行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长江中路营业部为申请人补办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份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被执行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2091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