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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642-1号

于泽宇与曲学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泽宇,曲学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642-1号

申请执行人:于泽宇,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曲学花,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于泽宇与被执行人曲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泽宇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学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曲学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曲学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学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学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学花的银行存款15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武尚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