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642-1号
申请执行人:于泽宇,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曲学花,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于泽宇与被执行人曲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泽宇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学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曲学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曲学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学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学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学花的银行存款15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武尚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