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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4号

丁少军与张自强、张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少军,张自强,张立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4号

原告:丁少军,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马韦韦,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自强,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张立兵,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陆惠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然,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扬,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少军诉被告张自强、张立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少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丁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少军撤回对被告张自强、张立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少军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园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