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393-1号
申请执行人:唐晓飞,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培文,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唐晓飞与被执行人李培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晓飞以(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培文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培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培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培文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培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培文的银行存款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武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