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9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哈密市前进西路众联汽修部.本院在执行(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前进西路众联汽修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56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