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659号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晓革,资产保全部综合员。被告赵利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洪林
审判员 刘光明
审判员 王丽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杨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