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财保56号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28367L(1-1)。法定代表人鲍文惠,董事长。被申请人秦明桥。被申请人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64831H。法定代表人秦明桥,董事长。被申请人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旌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592151258。负责人许玉峰,经理。被申请人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429400K。法定代表人秦明桥,董事长。被申请人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30979U。法定代表人秦明桥,董事长。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明桥、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明桥、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秦明桥、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富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昕附: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