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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民初689号

周连燕与周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连燕,周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3民初689号原告周连燕,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周金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燕诉被告周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连燕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连燕以与被告周金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周连燕负担。

审判员  马春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笪 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