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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575号

粟某与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粟某,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575号

原告:粟某。

被告: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与被告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某撤回对被告沃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申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哲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