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575号
原告:粟某。
被告: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与被告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某撤回对被告沃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申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哲盈 来自:
粟某与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575号
原告:粟某。
被告: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与被告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某撤回对被告沃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申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哲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