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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994号

马卫亮与顾仁山、卢兰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卫亮,顾仁山,卢兰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马卫亮。被执行人顾仁山。被执行人卢兰秋。

原告马卫亮与被告顾仁山、卢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顾仁山、卢兰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卫亮未实现债权39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顾仁山、卢兰秋查无下落,其房产本院另案查封并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99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