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653号
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653号
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