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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199号

华国坚、顾小飞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来某甲,韩秀娣,赵弋飞,王某甲,汤某,虞某甲,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国坚,无业,;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顾小飞,无业,;因赌博于2001年4月被行政罚款2500元;因赌博于2001年5月被行政罚款1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韩寅平,农民,;因赌博于2006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1年11月7日;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9日撤销原假释裁定,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来某甲,无业,;因赌博于2003年1月22日被行政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4年4月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韩秀娣,无业,;因赌博于2004年4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04年8月18日被行政罚款2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弋飞,无业,;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毒于2008年10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怀孕而未执行);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国刚,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傅玲丽,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无业,;因赌博于2003年1月22日被行政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3年5月7日被行政罚款1500元;因赌博2004年4月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05年5月25日被行政罚款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虞某甲,无业,;因赌博于2015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系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赌博于1999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9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3年8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章某,个体经营饭店,;因赌博于2006年2月28日被行政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12月7日被行政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8年9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虞某乙,农民,;因赌博于2005年1月4日被行政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8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系杭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劳某,农民,;因赌博于2012年3月2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无业,;因赌博于2014年5月26日被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来某甲、韩秀娣、赵弋飞、王某甲、汤某、虞某甲、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王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晓霞、被告人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来某甲、韩秀娣、赵弋飞、王某甲、汤某、虞某甲、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王某乙及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国刚、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傅玲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虞某甲负责组织的赌博事实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虞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项某、叶某、华国坚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被告人孙某某家中,聚众赌博2场,被告人赵弋飞帮助抽头,抽头获利共计17000余元。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虞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项某、叶某、华国坚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万达路被告人劳某的办公室,聚众赌博2次,抽头获利8000余元。(二)被告人华国坚、韩寅平单独或结伙组织的赌博事实1.2015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华国坚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沈某、金某甲、叶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被告人虞某乙家聚众赌博3次,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告人来某甲家聚众赌博1次,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虞某某(另案处理)家聚众赌博1次,每次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共计抽头获利50000余元。2.2015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华国坚、韩寅平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沈某、项某、叶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某某饭店旁一农民房及陈某某家中聚众赌博3次,其中农民房由被告人章某提供,陈某某家的场地由被告人张某提供,每次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共计抽头获利30000余元。3.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寅平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项某、叶某、沈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原澳门豆捞四楼棋牌室内聚众赌博2次,每次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共计抽头获利20000余元。上述10场赌博中,被告人赵弋飞参与抽头5场,涉案金额为50000元;被告人韩秀娣参与抽头9场,涉案金额为90000元;被告人汤某接送参赌人员7场,涉案金额70000元。(三)被告人来某甲、顾小飞、王某甲组织的赌博事实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被告人来某甲、顾小飞、王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邹某、项某、沈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兴小区被告人王某乙家中、春波小区、长江西苑(被告人叶某的妹妹叶某某家)、被告人叶某家中,以扑克牌小九点的方式赌博7场。其中被告人来某甲、顾小飞抽头,被告人王某甲及赵某某(另案处理)放资,共计抽头、放资获利75000余元。上述7场赌博中,被告人张某望风5场,涉案金额54000余元;被告人汤某接送参赌人员3场,涉案金额3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赌博事实;被告人叶某退出赃款3000元,被告人章某退出赃款1000元,被告人虞某乙退出赃款1500元,被告人孙某某退出赃款1000元,被告人劳某退出赃款1500元,被告人王某乙退出赃款8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暂扣款票据,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来某甲、王某甲、虞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韩秀娣、赵弋飞、汤某、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王某乙系从犯;被告人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韩秀娣、赵弋飞系累犯;被告人王某乙系自首,被告人华国坚、韩寅平、来某甲、韩秀娣、赵弋飞、王某甲、汤某、虞某甲、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十六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赵弋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弋飞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赵弋飞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虞某甲负责组织的赌博事实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虞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项某、叶某、华国坚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被告人孙某某家中聚众赌博2场,被告人赵弋飞帮助抽头,抽头获利共计17000余元。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虞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项某、叶某、华国坚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万达路被告人劳某的办公室聚众赌博2次,抽头获利8000余元。(二)被告人华国坚、韩寅平单独或结伙组织的赌博事实1.2015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华国坚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沈某、金某甲、叶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被告人虞某乙家聚众赌博3次,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告人来某甲家聚众赌博1次,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虞某某(另案处理)家聚众赌博1次,每次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共计抽头获利50000余元。2.2015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华国坚、韩寅平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沈某、项某、叶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某某饭店旁一农民房及陈某某家中,聚众赌博3次,其中农民房由被告人章某提供,陈某某家的场地由被告人张某提供,每次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共计抽头获利30000余元。3.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寅平与张红伟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项某、叶某、沈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原澳门豆捞四楼棋牌室内,聚众赌博2次,每次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共计抽头获利20000余元。上述10场赌博中,被告人韩秀娣参与抽头9场,涉案金额为90000元;被告人赵弋飞参与抽头5场,涉案金额为50000元;被告人汤某接送参赌人员7场,涉案金额70000元。(三)被告人顾小飞、来某甲、王某甲组织的赌博事实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被告人顾小飞、来某甲、王某甲结伙,事先约定三人按3.4:5:1.6的比例分成,纠集邹某、项某、沈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兴小区被告人王某乙家中、春波小区、长江西苑(被告人叶某的妹妹叶某某家)、被告人叶某家中,以扑克牌小九点的方式赌博7场。其中被告人来某甲、顾小飞抽头,被告人王某甲及赵某某(另案处理)放资,共计抽头、放资获利75000余元。上述7场赌博中,被告人汤某接送参赌人员3场,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望风5场,涉案金额5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赌博事实;被告人张某退出赃款2100元,被告人叶某退出赃款3000元,被告人章某退出赃款1000元,被告人虞某乙退出赃款1500元,被告人孙某某退出赃款1000元,被告人王某乙退赃800元,被告人劳某退出赃款15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虞某甲退出赃款12500元。另查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从被告人顾小飞处扣押赃款20165元,从被告人来某甲处扣押赃款1770元,从被告人韩秀娣处扣押赃款24550元,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赃款11695元,从被告人叶某处扣押赃款3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并经庭审质证的有:1.被告人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来某甲、韩秀娣、赵弋飞、王某甲、汤某、虞某甲、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王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十六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赌博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华国坚、韩寅平、韩秀娣、叶某证实其等人还在赌场中参与他人组织的赌博等事实;辨认笔录,辨认出同案人、赌博地点等。2.同案人於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帮助被告人虞某甲联系被告人劳某提供赌博场地2次的事实。3.证人项某、沈某、金某甲、李某、来某乙、邹某、金某乙、来某丙、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参与在案被告人组织的赌博等事实;辨认笔录,辨认出在案被告人、其他参赌人员及赌博地点。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1月3日公安民警对赌博现场进行检查,查获赌具、赌资并予以收缴等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暂扣款票据,证实部分被告人的退赃情况。6.门诊病历,证实被告人来某甲因患病被取保候审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8.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归案等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来某甲、韩秀娣、赵弋飞、王某甲、汤某、虞某甲、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王某乙交叉结伙或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来某甲、王某甲、虞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秀娣、赵弋飞、汤某、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国坚、顾小飞、韩寅平、韩秀娣、赵弋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来某甲、王某甲、汤某、虞某甲、叶某、章某、虞某乙、劳某、王某乙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国坚、韩寅平、来某甲、王某甲、虞某甲、赵弋飞、韩秀娣、汤某、张某、虞某乙、叶某、孙某某、劳某、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相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国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顾小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寅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来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韩秀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弋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汤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虞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扣除现行羁押的24日,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虞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劳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虞某甲、张某、叶某、章某、虞某乙、孙某某、劳某、王某乙退出的非法所得23400元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顾小飞、来某甲、韩秀娣、王某甲、叶某涉案赃款5857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海云

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

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