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60号
申请执行人:许俊兰。
被执行人:阜南县党氏榨油坊,个体业主党如良,住所地阜南县柴集镇柴集街上。
被执行人:郑绍荣。许俊兰申请执行阜南县党氏榨油坊、郑绍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274.3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5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