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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560号

许俊兰与郑绍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俊兰,阜南县党氏榨油坊,郑绍荣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60号

申请执行人:许俊兰。

被执行人:阜南县党氏榨油坊,个体业主党如良,住所地阜南县柴集镇柴集街上。

被执行人:郑绍荣。许俊兰申请执行阜南县党氏榨油坊、郑绍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274.3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5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