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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执152号

宋凤连与娜仁格日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凤连,娜仁格日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宋凤连,女,1968年10月9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娜仁格日勒,女,1967年11月20日生,蒙古族,干部,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申请执行人宋凤连与被执行人娜仁格日勒追偿权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娜仁格日勒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娜仁格日勒履行了(2015)突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马 丰

审判员 赵振东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