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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45号

吕燕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燕,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45号原告吕燕,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军、卫艺娜,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倪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军,男,被告公司员工,住公司。

原告吕燕诉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628.5元。

审 判 长 倪          琳

审 判 员 种     郁     花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二0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     小     宁